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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长沙市湘江流域实施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长沙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6-03-07 撰稿人:
文章内容

关于征求《长沙市湘江流域实施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0号)要求,我办拟定了《长沙市湘江流域实施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办。

长沙市湘江流域实施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赵晖蓉 联系电话:82622169)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长沙市湘江流域实施水环境保护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湘江保护,保障长沙市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0号)要求,决定在长沙市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和《关于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0号)》要求,在长沙市湘江流域建立和实施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长沙市湘江流域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湘江保护与治理,推进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安全,促进长沙市湘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三、责任主体

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涉及以下水体及其流经的区域:湘江干流长沙段;湘江长沙主要支流,含浏阳河、捞刀河、靳江河、龙王港、沩水及其他支流;行政区域内对湘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严格履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责。

四、组织领导

建立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上下游、左右岸紧密协作、责任共担、问题共商、目标共治的联防联治格局。每年由市环委会组织召开至少一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不定期开展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口、水上餐饮、畜禽养殖专项整治等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相应联动执法机制。

长沙市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经费保障等工作,严肃追究不作为和乱作为,构建湘江流域安全和谐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环境。

五、工作职责

(一)属地人民政府

区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整合辖区内负有湘江水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管理资源,建立和实施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责任分解至流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长沙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长环委〔2015〕3号)确定的属地责任人及工作责任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实施网格化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水环境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二)相关职能部门

理顺长沙市湘江流域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体制,职能部门要全面梳理与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与职权,将权力清单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能分工,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市直相关部门执法依据和职权如下: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执法职责,负责水质监测、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水务局根据《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抗旱条例》、《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河道采砂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管理、河道管理等水政执法职责,牵头负责水面保洁,负责水量监测,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水运管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航道管理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船舶污染防治、水上交通安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权,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农业局根据《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农药化肥污染防治、水上养殖污染防治、渔业船舶污染防治、禽畜养殖的污染治理等农业执法职责,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排水许可、违法排水、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参与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林业局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湿地、森林公园污染和破坏防治、防治森林资源破坏和管理等方面的林业执法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负责无主尾矿治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依法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严格产业政策审查,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市卫生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违法行为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医疗废物监管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规定,依法加强立项审查,严格控制造成湘江水质污染的投资项目。

市公安局根据《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等的规定,依法查处涉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和岸线保护、生态保护等治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湘江保护纠纷或其他违法案件,参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行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强化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规范处置,防止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随意倾倒。

五、工作要求

(一)创新工作机制。建立长沙市湘江流域属地保护责任人公示制度。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确定长沙市湘江流域流经乡镇(街道)的保护责任人,规范保护责任人公示牌设置。公示牌应包括河流名称、河道长度、责任人姓名及职务、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及任务、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建立定时报告制度。为掌握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每半年向市环委会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工作计划、需要协调解决的工作等内容。

(三)明晰权力清单。市、区两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部门与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与职权,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市直有关部门对执法依据与职权的意见报送至市生态环委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区县(市)职能部门参考市直部门的执法依据与职权,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梳理权力清单在2016年6月底前进行公示和实施。

(四)落实执法责任。市、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梳理出来的与湘江流域治理有关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规范执法权力的运行。市、区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开展离任审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要求,加大各区县(市)党政领导水环境保护执法的追责力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

(五)探索基层环保责任。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职责,探索一杆子插到底的工作模式,促进街道(乡镇)履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主动处理镇域环境问题,深化层层抓环保,级级抓落实的工作氛围。

(六)严格监督考核。市环委会对各成员单位实施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细化水质水量等水环境执法考核指标,加大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执法规范化的考核权重,开展监督、考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湘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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