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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条例学习年”专题《以案释纪》之一:坚持高标准 守住纪律底线

来源:长沙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6-05-24 撰稿人:纪检监察室
文章内容

    编者按: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印发之后,中共中央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准则的各项要求和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如何刻印?就是要学习领悟,深入实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今年是我局“准则条例学习年”,局党组学习中心组将陆续整理推出《以案释纪》学习专题,旨在通过具体的案例,对新旧条例规定进行对照,对案例进行评析,教育全系统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哪些行为应当做,哪些行为不能做,让大家知耻、知止,从而达到遵守纪律、不违反纪律的目的。

廉洁纪律要遵守,违反者必受惩罚

【案例1】

    X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万XX,在2000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宣传处长和副厅长期间,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5万余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38万余元;违规以节假日发放福利费的名义将国有资产231万余元私分给个人;违规入股投资足浴城,从事营利性活动,分红获利42万余元;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从2010年开始与他人通奸,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10月,万XX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文对比】

     万XX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的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关于“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万XX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对万XX的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上述“贪污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分公款”的行为,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新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万XX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分则的多个规定,应当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的规定处分。对“合并处理”的情形,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文字上稍有修改,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本案中,万XX的行为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或者处理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就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廉洁自律是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党自成立之初就要求全体党员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任何党员都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新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不能假公济私、不能损公肥私、不能以权谋私。新条例在廉洁纪律中对各种违反规定经商牟利、搞权钱交易、私分公款等行为都做了明确规定。万XX身为某厅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大学毕业生,本应该以所学的知识更好地报效祖国和人民,本应模范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理想信念丧失,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发生扭曲,放松了对自己的纪律要求,私欲、物欲膨胀,法纪观念淡薄,从思想滑坡到行为放纵,从收受红包礼金到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从违规参股经商牟利到私分公款,一步一步从违纪滑向违法犯罪。万XX的行为部分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说明他是明知有规定而不收敛、不收手,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顶风违纪行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万XX的教训还告诫人们,公私之间一定要分明,纪律底线一定要遵守,对公家的财物“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任何侥幸妄为,罔顾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都会带来严重后果,甚至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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